33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訴願程序中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因提起訴願而當然停止
(B)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C)停止執行之決定,以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預見之損害為要件
(D)因情事變更,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停止執行
統計: A(93), B(2271), C(1531), D(2080), E(0) #1807001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法93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A)。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C)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B),停止執行。
訴願法94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D)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訴願停止執行
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依職權&依聲請
行政法院:依聲請(尚未進行訴訟程序無停止之職權)
訴訟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訴訟前:依聲請(尚未進行訴訟程序無停止之職權)
行政法院訴訟中:依職權&依聲請
(A)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當然停止
(B)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C)停止執行之決定,以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預見回復之損害為要件
※例外停止執行:
(1)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2)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者
(3)急迫情事者 ;(4)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停止執行之機關:
(1)受理訴願機關;(2)原行政處分機關;(3)行政法院
訴願法§93(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I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A)
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例外停止 (C) (D)
III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B)
一不注意就搞混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中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B)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於公益有影響,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D)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依題意 訴願程序中 還沒起訴 法院不告不理 選項B 顯然錯誤
(D)訴願法 第94條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