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決定書作成時,即生確定效力
(B)訴願決定書送達於訴願人,即生確定效力
(C)訴願決定書送達於訴願人,行政機關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統計: A(194), B(1772), C(480), D(2909), E(0) #1807004
詳解 (共 10 筆)
(A)訴願決定書作成時,即生確定效力 (錯誤:才作成訴願決定書,根本還沒送達,根本還沒生效,更不用說確定)
(B)訴願決定書送達於訴願人,即生確定效力 (錯誤:訴願決定送達訴願人,僅是訴願決定"生效")
生效:送達時
訴願決定性質是行政處分(請參考),行政處分生效時點依行政程序法110,書面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自送達時起發生效力。
確定:訴願決定生效後,經過2個月訴願人沒有提行政訴訟,就"確定"
訴願法90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決定書送達次日的2個月內,生效的訴願決定,還有行政訴訟的可能、有改變的機會、還沒確定)
(C)訴願決定書送達於訴願人,行政機關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錯誤:訴願人。
雖然行政機關依訴願18如果為行政處分相對人,也可以為訴願主體,但題示想表達的意思應該是"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依訴願法1得對原處分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審查,訴願機關比原處分機關更專業,原處分機關縱有不服,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正確95)
訴願法95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A)訴願決定書作成時,即生確定效力 (X)
(B)訴願決定書送達於訴願人,即生確定效力
(C)訴願決定書送達於訴願人,行政機關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訴願決定之性質,仍為一行政處分,並具有以下效力:
(一)確定力:訴願決定作成後送達相對人,且經過一段時間後即發生確定力。
1.產生「一事不再理」之效果,對於同一事件不得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二)拘束力: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與行政受託人之效力。
(三)執行力:只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或是訴願管轄機關撤銷原訴願並自為決定時才出現此一效力。由於訴願管轄機關所作之決定,性質仍屬行政處分;既為行政處分,自得作為執行名義 。
關於B,是不是送達時只有"生效",滿兩個月訴願人沒有打行政訴訟,才是"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