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之要件?
(A)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B)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C)被告抗辯於原處分或決定作成前,已充分權衡公益及原告之利益
(D)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 相違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22), B(262), C(2980), D(397), E(0) #2052669

詳解 (共 5 筆)

#3555386

行政訴訟法198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A)

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B)

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D)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318
0
#4641271

假如有C,那就表示行政機關是蓄意要做違法行政處分了

51
0
#5101894

C的意思是

身為被告的HB回復法官:我在做成VA前,已經有衡量過公益跟原告(人民)的利益了

法官不能因這個說法允許違法VA存在(情況判決),因此C非要件

37
0
#3537543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
(共 1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5891633
7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071478
未解鎖
(X)(A)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
(共 2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
私人筆記#5138624
未解鎖
<情況判決> 1.限撤銷訴訟 2.損...
(共 1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