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之要件?
(A)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B)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C)被告抗辯於原處分或決定作成前,已充分權衡公益及原告之利益
(D)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 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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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2), B(262), C(2980), D(397), E(0) #2052669
統計: A(2822), B(262), C(2980), D(397), E(0) #2052669
詳解 (共 5 筆)
#3555386
行政訴訟法198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A)
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B),
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D)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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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271
假如有C,那就表示行政機關是蓄意要做違法行政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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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894
C的意思是
身為被告的HB回復法官:我在做成VA前,已經有衡量過公益跟原告(人民)的利益了
法官不能因這個說法允許違法VA存在(情況判決),因此C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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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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