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A)金融行政事件,上訴人為公司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務相關業務者
(B)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具備專利師資格者
(C)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具備記帳士資格者
(D)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具備地政士資格者
統計: A(1702), B(3105), C(1091), D(1067), E(0) #2065127
詳解 (共 10 筆)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利代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
訟代理人:
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一、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二、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2項規定,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回四樓,
題目意思是哪一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除了律師以外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所以(B)選項不用改就是正確的,但題目敘述看太快很容易理解成選錯的。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不用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教、會、專)
專 稅 教
公法
專會磚塊
請問B的答案如何改較恰當
看了241-1法條還是茫茫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