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或認定事實有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
(C)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然依其他理由可認為正當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上訴
無理由,判決駁回之
(D)除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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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1514), C(2768), D(487), E(0) #1868728
統計: A(685), B(1514), C(2768), D(487), E(0) #1868728
詳解 (共 10 筆)
#2992433
(A)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0日--第241條
(B)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或認定事實有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第242條
(D)除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不--第253條
第253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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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776
(C)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第2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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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066
補充一下訴願法
訴願法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行政訴訟法 第 255 條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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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336
10抗
20上
30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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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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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376
想請問B 除了法條這樣規定以外
為什麼不能用認定事實有誤作為上訴理由?立法考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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