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原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
(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C)除別有規定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統計: A(800), B(3930), C(292), D(198), E(0) #1782597
詳解 (共 10 筆)
(A)由原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
→行政訴訟法§237-3 I: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237-7: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除別有規定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237-9 I: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法§237-9 II: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235 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235 II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D行政訴訟法第 237-9條第3項:「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而第四編的264條有寫:「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總之對裁定不服,人民的救濟方法就是抗告。頂多規定不可以抗告,沒有什麼聲明異議啦。
(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行訴237-9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C)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八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
行訴235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
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行訴235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