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原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
(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C)除別有規定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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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0), B(3930), C(292), D(198), E(0) #1782597

詳解 (共 10 筆)

#3110947

(A)由原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

→行政訴訟法§237-3 I: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237-7: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除別有規定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237-9 I: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法§237-9 II: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235 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235 II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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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878
(A)由原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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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529

行政訴訟法第 237-9條第3項:「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而第四編的264條有寫:「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總之對裁定不服,人民的救濟方法就是抗告。頂多規定不可以抗告,沒有什麼聲明異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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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099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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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090

(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行訴237-9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C)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八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


行訴235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

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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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427

行訴235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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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719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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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682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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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314
聲明異議是對於程序的不服:比如說申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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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427
行政訴訟法第237-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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