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所稱之收容聲請事件?
(A)停止收容之聲請
(B)暫予收容之聲請
(C)續予收容之聲請
(D)延長收容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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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6), B(4019), C(2620), D(1329), E(0) #2032504

詳解 (共 10 筆)

#3496917
(A)(C)(D)依據行政訴訟法,要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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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784

暫予收容=移民署行政處分,不服-> 向行訴提異議

行政訴訟: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停止收容

(一)收容異議(你不爽被收容)

1、無理由,有收容之必要-> 裁定駁回異議

2、有理由,無收容之必要-> 釋放

(二)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移民署想繼續收容你)

1、有理由-> 就繼續收容

2、無理由-> 裁定駁回

(三)聲請停止收容

1、針對續予收容跟延長收容

2、收容人或親屬提起

3、有理由-> 釋放(就停止收容了)

4、無理由-> 裁定駁回(繼續被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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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252
ACD都要找法院,B是找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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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724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0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40)延長收容(45)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出入國及移民法

 第 38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收容 考古題】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何者錯誤
(A)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經司法機關同意    → 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

(B)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C)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0 日
(D)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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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7110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88-57404-16ffa-1.html

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區分為「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4 種。第 1 段期間之暫予收容處分由移民署作成,但經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提出異議時,移民署應主動於受理異議後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審理。如超過 15 日或 60 日以上仍未能將受收容人遣送出境,且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向法院聲請續予或延長收容,經法院裁定准許才能繼續收容。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如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可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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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81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4 條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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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553
*自編口訣停止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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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106
《行政訴訟法 》第237-10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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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349
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 :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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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998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4 條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

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
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
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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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262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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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收容--係由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所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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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0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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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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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10 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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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2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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