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定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始得提起之
(C)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D)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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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3), B(1457), C(1365), D(5645), E(0) #2032497
統計: A(603), B(1457), C(1365), D(5645), E(0) #2032497
詳解 (共 10 筆)
#3487478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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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813
回5F 應該是先移送再通知當事人,詳參訴願法§61
訴願法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
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A)。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B)。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C)。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D),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B)。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C)。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D),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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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785
D 行政法院不可直接駁回,要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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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248
人民弄錯未經訴願者 法院就要移送到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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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395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例:人民認為處分無效,行政機關認為處分有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B)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C)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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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3774
(D)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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