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行政執行官因過失違法查封他人不動產
(B)調查局調查官因過失違法查扣人民財物
(C)法院司法事務官因過失違法拍賣他人動產
(D)地檢署檢察官因過失違法起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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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755), C(954), D(6507), E(0) #2032506

詳解 (共 10 筆)

#4142063

(A)(B)(C)依國賠法第2條:乃適用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的國家賠償。

(D)依國賠法第13條:法官、檢察官之國家賠償必須犯職務上之罪,且須經判決有罪確定,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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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277
ABC是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
D國賠法第13條,是檢察官不小心把人民起訴了,依過失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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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025

釋字第228號

解釋文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國家就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而同法第十三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

依現行訴訟制度,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基於審理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他資料,為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係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之見解為之。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至若執行此等職務之公務員,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則其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事實,已甚明確,非僅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而己,於此情形,國家自當予以賠償,方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本旨。

按憲法所定平等之原則,並不禁止法律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而對國家賠償責任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國家賠償法針對審判及追訴職務之上述特性,而為前開第十三條之特別規定,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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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974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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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057
第 13 條 (有審判追訴職務公務員之國...
(共 6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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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792
國家賠償法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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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323

林美 要故意起訴才成罪,如果過失起訴也成罪,那一堆最後獲判無罪的案件,檢察官豈不是都要被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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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024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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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573
詳解幾乎都只放法條而已我這邊做一個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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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401
這題D的邏輯是※法官、檢察官只有因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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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72248
未解鎖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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