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被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其所屬公法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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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9), B(1590), C(3362), D(3956), E(0) #2032496

詳解 (共 10 筆)

#3638134

這題已經騙很多年了

只要寫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一定是錯的

專屬不動產那個要寫也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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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599018

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 15-1 條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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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原)
(B)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其所屬公法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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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758

A)§15-2第2項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13第1項

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15第1項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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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469
(A)行政訴訟15-2條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一項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行政訴訟法第15條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行政訴訟法第15-1條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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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153

※行政訴訟法管轄基本上是"以原就"規定在

第13:公法人為被告時,公法人之事務所。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機關所在地(A)

第14:自然人為被告時,自然人之住所、居所、最後所在地。

※其他的有三種,"不動產"、"公務員職務關係涉訟","公法上保險事件涉訟",

第15:不動產,被徵收、徵用或撥用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在用語上會寫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其他不動產涉訟都是

第15-1:因公務員職務關係涉訟,職務所在地。

第15-2:因保險事件涉訟原告所在地。(原告就是住居所地原告投保單位就是事務所所在地。)"以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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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1166
公法人→公法人公務所在地公法人之機關→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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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96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被告→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其所屬公法人之公務所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13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14

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最後住所地。

訴訟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得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15

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15-1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D

)

15-2

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居所地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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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227
(A)行政訴訟法第15-2條 因公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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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8030

to

公務所在地係指執行公務之所在,並不一定等於機關所在,例如:出公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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