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廠商預知乙機關將發布新聞稿報導其商業上不利之訊息,為阻止乙機關發布新聞稿,得提起何種行政
訴訟,以資救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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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9), B(1396), C(903), D(4834), E(0) #2032502
統計: A(1659), B(1396), C(903), D(4834), E(0) #2032502
詳解 (共 8 筆)
#3491446
發佈新聞為事實行為
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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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967
像這題,完全不含「行政處份」要件,所以幾乎可以斷定是「給付訴訟」。
因為確認訴訟是指「確認行政處份是否合法(存在)」。
所以只要不涉及到「行政處份」,八九不離十就是給付訴訟了。
例如:行政契約的金錢糾紛→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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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736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屬於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起訴前不須經過訴願前置程序),指在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會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或變動時,可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藉此達成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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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897
※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要件為何?
一、蓋然性: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
二、重大損害性: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
三、補充性:無可期待有其他適當方法得以避免重大損害之發生。
※參考資料
https://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id=128&cid=4&action=view_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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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338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行訴2+8(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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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29號判決
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對人民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或變動時,倘具備下列訴訟要件及本案勝訴要件,得對該行政行為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以資救濟;預防性行政訴訟之訴訟客體不限於行政處分,亦包括其他公權力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人民事前可預知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蓋然性);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斷重大損害性時,尚須審查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內容與性質、損害之性質與程度、以及損害之回復程度等事項(重大損害性);在預防性行政訴訟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貿然放寬預防性行政訴訟補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須在事後救濟已無實益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濟之必要性(補充性);為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有過度干預之情形,僅在人民具有特別權利保護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權始可事前介入審判(特別權利保護之必要性);「原告適格」係指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實務上目前係採新保護規範理論,大幅擴張利害關係人之認定,而「訴訟權能」為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告適格與訴訟權能);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時,行政處分尚未作成或尚無其他公權力行為,且其內容並不明確,導致人民之請求難以具體特定,故人民請求內容,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重大損害發生之手段、方法等,即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請求不妨礙行政機關防禦權之行使,以及強制執行之進行,不宜過度嚴格認定不作為請求之特定性(請求之特定性);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判斷,須視行政處分之性質而定,若行政處分為羈束處分時,行政處分之作成違反法律之規定,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該行政處分,若行政處分為裁量處分時,行政機關倘有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本案勝訴要件)。
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對人民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或變動時,倘具備下列訴訟要件及本案勝訴要件,得對該行政行為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以資救濟;預防性行政訴訟之訴訟客體不限於行政處分,亦包括其他公權力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人民事前可預知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蓋然性);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斷重大損害性時,尚須審查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內容與性質、損害之性質與程度、以及損害之回復程度等事項(重大損害性);在預防性行政訴訟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貿然放寬預防性行政訴訟補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須在事後救濟已無實益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濟之必要性(補充性);為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有過度干預之情形,僅在人民具有特別權利保護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權始可事前介入審判(特別權利保護之必要性);「原告適格」係指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實務上目前係採新保護規範理論,大幅擴張利害關係人之認定,而「訴訟權能」為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告適格與訴訟權能);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時,行政處分尚未作成或尚無其他公權力行為,且其內容並不明確,導致人民之請求難以具體特定,故人民請求內容,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重大損害發生之手段、方法等,即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請求不妨礙行政機關防禦權之行使,以及強制執行之進行,不宜過度嚴格認定不作為請求之特定性(請求之特定性);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判斷,須視行政處分之性質而定,若行政處分為羈束處分時,行政處分之作成違反法律之規定,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該行政處分,若行政處分為裁量處分時,行政機關倘有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本案勝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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