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下列何者辦理?
(A)當地民間團體
(B)當地縣市政府
(C)當地里辦公處
(D)當地警察分局
統計: A(4375), B(2521), C(141), D(2459), E(0) #203248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
簡單想:
行政執行署屬中央機關,其要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必屬「委辦」,所以BCD都不能「委託」,只有A可以「委託」行使公權力。
我考試時也沒想到這麼簡單的道理。(嘆
回答上樓
(委託)除了(公對私)也有(公對公)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二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誠如「專業法科/學科/中英語」所述,運用行政程序法委託即可選出答案,行程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想起來了嗎?委託是「公對私」,這題並沒有刁難要考生去背細則,反而是要學生懂得從題目給的提示找出答案。
ych0119 回9F推論錯的
委辦按照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委辦事項」既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前提就是要地方自治團體
再來講推論錯誤的部分
不是只要當地開頭就地方自治團體
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還有要知道行政執行分署是地區的
分了一堆轄區了(像士林分署、台北分署...)
所以你跟我說當地的警察分局可以跟當地的行政執行分署可以用委辦
真的是見鬼了!!!
有時候別亂推論,會搞錯很多觀念。(當然考試中就只能憑本事和運氣了)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便利商店和地政士阿。。
我僅是補充3樓對於委託的看法,答案仍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6-1條{得將權限一部份委託於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回8F
只要是交由地方政府辦理「非屬地方自治團體的事項」,均為「委辦」;所以即便是中央交付「里」辦理的事項,也是「委辦事項」,不會是「委託」。
請問這一題被委託的民間團體或個人,是視為行政機關?還是行政助手?
因為公法上金錢給付例子,我只想到以下題目。
11 下列何者屬「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
(A)交通監理機關委託民間汽車修護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B)便利商店代收房屋稅款 →→→不是行使公權力
(C)公立小學委託餐飲業者辦理營養午餐
(D)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民間研究單位檢測空氣品質
答案:A
29 下列何項組織,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視為行政機關?
(A)汽車修理廠受託辦理汽車檢驗業務
(B)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專利鑑定
(C)臺灣銀行受託代收稅款 →→→不被視為行政機關
(D)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受託調查海外商品價格
答案:A
還是這題其實是其它的例子?麻煩高手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