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政府僅能依中央法律對人民裁處罰鍰
(B)行政罰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罰之要件,一律應以法律定之
(D)行政罰之裁處,不以書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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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6638), C(1360), D(575), E(0) #2032486
統計: A(130), B(6638), C(1360), D(575), E(0) #2032486
詳解 (共 8 筆)
#3504338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A)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B)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行政罰法 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C)為限。
行政罰法 第 44 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D),並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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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899
地方自治條例亦可訂定行政罰,不過其有限制:
1.罰金不能超過10萬,但得以連續處罰之。(也就是一次最多罰10萬,且可以連續罰10萬)
2.不能有剝奪、取消人民權利之規定。(也就是不能「吊銷執照」這種剝奪「工作權」之罰則)但可以「限制」(例如:吊扣執照)。
3.其自治條例需經由上級監督機關「核定」。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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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86234
(C) J313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
若法律就其處罰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 始符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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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487
小弟認為是
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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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767
可以請問
(C)選項 有無對應的法條或是例子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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