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指導,係屬行政事實行為
(B)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法律效果,無法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C)行政事實行為亦受法律優位原則之拘束
(D)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統計: A(156), B(6463), C(601), D(1389), E(0) #2032484
詳解 (共 10 筆)
(A)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指導,係屬行政事實行為...正確,行政指導並未發生法律效果
(B)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法律效果,無法對之提起訴願......(訴願要件必須是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對於違法錯誤的行政指導,可依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C)行政事實行為亦受法律優位原則之拘束...正確,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就是「依法行政」(法律優位、法律保留)
(D)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正確,行政指導雖非行政處分,惟屬於公權力行為,具備國賠要件者,通說可依國賠法§2提起國賠。
所以小小整理一下~
行政事實行為可以行政訴訟(給付訴訟)、可以國賠
但不可以訴願
2F摩友的補充,是指(D)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如行政執行),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Tks
#在練習題目的過程中,每個選項,如能理解為何正確或錯誤,將能提高我們做答正確率。
在此謝謝所有摩友的補充。
我在想,是否可以直接用行訴法第8條解B選項比較快XD
(B) 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如事實行為),得提起給付訴訟。
補充
行政執行法§10
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整理一下,可以對行政事實行為提起國賠、一般給付訴訟,不可提訴願。
國賠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法條中只規定「行使公權力」而不僅限於有法效性之法律行為,例如員警不當使用槍械導致民眾受傷,便適用國家賠償法。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請求行政機關為一事實行為或除去一事實行為。
而課予義務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應為之「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故不可因行政事實行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可提課予義務訴訟,自然也不須提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