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可能救濟途徑,下列何者不屬之?
(A)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B)提起撤銷訴訟
(C)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D)向行政機關請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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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3748), C(387), D(853), E(0) #1806990

詳解 (共 5 筆)

#2993924

(A)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8(給付訴訟之要件)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事實行為

 

(B)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而行政事實行為

 

(C)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法§2(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行政事實行為

 

(D)向行政機關請求回復原狀 

*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決定後)→行政訴訟法§196(請求回復原狀)→若未有作為→行政訴訟法§5

行政訴訟法§196(撤銷判決中命為回復原狀之處置)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訴訟法§5(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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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777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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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894

回樓上

4、對於行政上之事實行為,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又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1)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定之事實行為(如請求機關檢驗檢測、設置一定設施⋯):乃為典型之一般給付訴訟。

(2)如人民請求行政機關將已作成違法事實行為之結果加以除去,以回復原狀。此種一般給付訴訟乃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另外作一個事實行為除去違法之事實結果(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例如,機關違法開闢道路之行為,人民請求剷除柏油以回復原狀

(3)如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不作成一定之事實行為或將發生重大損害之行政處分,此種一般給付訴訟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來源自林清老師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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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363
事實行為 http://www.wun...
(共 2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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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778
撤銷訴訟=違法行政處分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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