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
(B)提起撤銷訴訟時,如有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之請求,應另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人民為維護公益,縱與自己權利之事項無關,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亦得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
得提起行政訴訟
(D)公職人員選舉無效之爭議,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
統計: A(87), B(3496), C(628), D(867), E(0) #180700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選舉罷免 |
爭議是行政訴訟
無效是民事訴訟。
(D)公職人員選舉無效之爭議,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
選舉無效之爭議 重點在無效兩個字而不是爭議
有錯請更正
第八條(給付訴訟之要件)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8(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
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反正不是用行政訴訟法!!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 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
現行法律特別規定將公法爭議歸由其他法院審判之情形:憲法爭議事件、刑事補償事件、公務員之懲戒事件、選舉罷免訴訟、國家賠償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律師懲戒事件、智慧財產權事件。
選舉罷免訴訟: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惟選舉罷免之爭議態樣繁多,除上述四種之 外,其他爭議事件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