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事件,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A)甲辦理立法委員之候選人登記時,遭主管機關認定資格不符而駁回其候選登記申請
(B)乙選舉委員會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C)丙律師因違反律師法,而遭律師懲戒法院懲戒
(D)丁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遭懲戒法院懲戒
統計: A(3799), B(371), C(169), D(1260), E(0) #2052175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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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資訊,項目上有更動。
(三)交通違規事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第89條已刪除(六)冤獄賠償事件刑事補償事件:爭議之管轄依該法第17、18條規定,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
p.s.我任何討論都是“出於善意,花時間查證整理”而來;
不是為了針對,我感謝別人花時間提供的整理;但修法後申論仍用舊體系,可能會有不理想得分,個人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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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上雖為公法爭議,卻由其他法院審判者:
1.憲法爭議事件: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
2.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涉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罷免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案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如不服仍須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之救濟(採一級二審)。
4.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法及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審議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5.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之機關管轄。不服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6.國家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7.公務員懲戒案件: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院向司法院懲戒法院提出,並由懲戒法院審理作成判決,其性質亦屬公法上爭議事件。
資料來源:林清行政法總論與實務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性質上雖為公法爭議,卻由其他法院審判者,有哪些情形?
(一)憲法爭議事件:司法院大法官
(二)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三)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第89條授權普通(刑事)法院設置交通法庭處理
(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五)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覆審委員會的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
(六)冤獄賠償事件: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
(七)國家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也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八)公務人員懲戒案件:屬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其再審議之救濟,也是由公懲會審理。
關於D選項,2020年5月份通過修法,公懲會以更名為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性質上雖為公法爭議,卻由其他法院審判者,有哪些情形?
(一)憲法爭議事件:司法院大法官
(二)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四)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覆審委員會的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
(五)刑事補償事件: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
(六)國家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也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七)公務人員懲戒案件:屬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其再審議之救濟,也是由公懲會審理。
幫整理更正版^^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