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
(A)撤銷假釋事件
(B)申請假釋事件
(C)外國人收容事件
(D)傳染病患強制隔離事件
(E)以上皆屬審判權
統計: A(1462), B(1181), C(838), D(797), E(1343) #2052174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性質上雖為公法爭議,卻由其他法院審判者,有哪些情形?
(一)憲法爭議事件:司法院大法官
(二)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三)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第89條授權普通(刑事)法院設置交通法庭處理
(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五)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覆審委員會的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
(六)冤獄賠償事件: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
(七)國家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也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八)公務人員懲戒案件:屬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其再審議之救濟,也是由公懲會審理。
想問這題....現行新法不論不予許可假釋或者假釋被撤銷,都是提復審、行政訴訟了,應該(A)也對才是??
第 121 條
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在監之復審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向監獄提起復審者,視為已在復審期間內提起復審。
第 134 條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前二項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這題現在要送分
受刑人假釋案件--復審(相當訴願) 行政訴訟(簡易庭)
受羈押被告---申訴 準抗告(刑事訴訟416)
受刑人假釋案件--復審(相當訴願) 行政訴訟(簡易庭)
受刑人不服監獄管理--陳情or申訴(相當訴願) 行政訴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