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以不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僅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之行為
(B)事實行為不得作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C)事實行為究竟屬於公法或私法行為,必須依其所適用之法規判斷
(D)相對人對於事實行為不服時得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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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697), C(273), D(4652), E(0) #2065110
統計: A(555), B(697), C(273), D(4652), E(0) #2065110
詳解 (共 8 筆)
#3686919
(D)相對人對於事實行為不服時得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應提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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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163
行政訴訟法 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事實行為)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訟先行程序)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訟先行程序)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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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762
(B) 事實行為不得作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1.依法令
2.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基本上以行政處分為主) 3.法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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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045095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行及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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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346235
(D)
僅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成事實行為)
或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請求除去違法事實行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