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應受法律優位原則之拘束,其內容不得牴觸法律
(B)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C)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D)行政指導因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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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68), C(73), D(4701), E(0) #2065111
統計: A(286), B(68), C(73), D(4701), E(0) #2065111
詳解 (共 4 筆)
#385659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 167 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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