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怠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怠金為間接強制之一種方法
(B)怠金僅適用於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C)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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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4408), C(297), D(367), E(0) #2065116

詳解 (共 6 筆)

#3580917

行政執行法 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行政執行法 第31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C)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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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7919
怠金本身是敦促相對人作為應為之義務,該義務不一定是「給付金錢的義務」。設想,如果原本應作為的義務是「給付金錢」,但相對人「不給付金錢」後,又課以「具金錢性質」的怠金,其成效意義恐怕不大,換言之,怠金也可以用來催促「金錢給付以外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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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919
(A)正確,參照法條行政法行法第28條第...
(共 2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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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5358

怠金係對義務人不履行將來之義務,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所科處之財產上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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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560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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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044

請問B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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