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選舉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B)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C)立法委員候選人資格之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D)政黨黨主席選舉之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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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8), B(482), C(4025), D(689), E(0) #2065125

詳解 (共 10 筆)

#3626128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而「選舉、罷免、當選無效」,屬於「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選舉(罷免)訴訟」,權責歸屬「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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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935

(A)直轄市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普通法院
(B)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普通法院
(C)立法委員候選人資格之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D)政黨黨主席選舉之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政黨黨主席非公職,當然不可能由行政法院審理,還是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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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847

普通法院:選舉、罷免、當選無效

行政法院: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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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82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立委候選人資格之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以下參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本件原告所主張其立委選舉資格,遭被告撤銷其選舉資格,被告辦理之第

八屆立法委員南投縣第二選區抽籤號次全部無效及101 年1 月14日立法委

員之投票應暫停一節,則原告是否具有立委候選人資格,應為原告與國家

間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另被告辦理之第八屆立法委員抽籤號次、投票是否

暫停均屬辦理選舉事件產生之爭議,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

尋求救濟,而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並非普通法院所得受理。玆原告向無受

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

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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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63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
,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選舉有關訴訟都是普通法院,總統副總統更是直接到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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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047
當選無效、選舉無效=>普通法院(司...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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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808

看關鍵字

(A)直轄市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B)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C)立法委員候選人資格之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D)政黨黨主席選舉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都是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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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053

(C)政府不讓你參加國考,可提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這樣想的話C會比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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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057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
下列事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1.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4. 律師懲戒事件。
  5. 刑事補償事件。
  6.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7. 公務員懲戒事件。
  8.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來源: 司法院-常見問答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03-2687-f83e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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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940
題目看著看著突然驚醒
C選項是說立法委員候選人資格
而不是當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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