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人民得否提起司法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生不服大學禁止其張貼海報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B)受刑人不服監獄禁止其通信之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C)外國人不服入出國移民機關所為之收容決定,不得向法院提出救濟
(D)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對其所為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行政爭訟
統計: A(848), B(274), C(5250), D(257), E(0) #2065092
詳解 (共 10 筆)
(A) 正確
釋字684 理由書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B) 正確
釋字755 解釋文
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
(C) 錯誤
釋字708 理由書
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難認已充分保障受收容人之基本人權,自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D) 正確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其他人都已解答四個選項了
特別提醒有關A的部分
最新的釋字784號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跟684最大的差別在於不限定大學
各級學校學生都可以
回應某樓~
109年保訓會函釋以後,考績乙等(不管哪一等)都是提復審→行政訴訟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釋字784號出現以前
高中以下:關於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退學)才能提起行政爭訟
大學:只要影響受教權利即可提起行政爭訟(包含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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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4號出現以後
不論高中以下或大學只要影響受教權利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這樣對嗎 謝謝~~~
C 針對收容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法院應作成裁定
請教(A)的情況
這不是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嗎?這無關學生身份權益之情況,是否也得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