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時,得以下列何項理論判斷是否具備訴訟權能?
(A)反面理論
(B)重要性理論
(C)保護規範理論
(D)判斷餘地理論
統計: A(201), B(668), C(6792), D(878), E(0) #1983941
詳解 (共 6 筆)
(A)反面理論 ≒不當得利返還
(B)重要性理論≒法律保留
(C)保護規範理論
界定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
(D)判斷餘地理論
行政機關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或評價,行政法院僅能有限度審查
保護規範理論
1. 適用範圍:判斷行政行為對人民所生究係「權利」或僅「反射利益」。
2. 意義:法律之規定內容非僅屬授與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即為法規範保護之領域,謂之「保護規範理論」。反之, 特定行政法規所設定之行政義務,如僅在於達成公共利益,個別人民雖因之間接獲得利益,則此一利益稱之為「反射利益」。當此種權利受侵害時, 人民無法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
3. 實例:殘障福利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主要係為了保護增進殘障人士之行動與使用便利而設,依「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含有保護特定人之意旨至為明顯,故其非僅屬反射利益,而應屬公法上權利。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60
1.反面理論
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移送行政執行
2.「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
就是指「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應以法律定之事項,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在此,所謂的重要事項通常是指對一般大眾而言依其本質係屬重要的事務(如: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而發動職權之行使,即屬多數人心中的重要事項),或會對人民自由權利產生侵害或干涉效果的拘束性、限制性之規範,亦屬重要事項。
提起撤銷訴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願(訴訟),必須要具備訴願權能,要有 具備公權利及權利被侵害之事實,因此關於如何認定訴願權能,通說及實務 乃採取「保護規範理論」,也就是採取客觀探求規範意旨是否有保護特定人之 意旨來探求人民是否有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保護規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