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事件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C)外國人收容事件
(D)公務員懲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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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 B(670), C(4819), D(1091), E(0) #1983943
統計: A(639), B(670), C(4819), D(1091), E(0) #1983943
詳解 (共 10 筆)
#3328230
※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
tip: 公、家、社、刑、法、律、選、憲、政 (公家設刑法,慮選憲政)
1.公務員懲戒事件
→懲戒法院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釋字396號)
2.國家賠償事件
→我國關於國家賠償採「雙軌制」。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可透過民事訴訟實現;亦可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行政訴訟法第7條)。
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有關罰鍰、申誡、沒入之案件,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
→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
→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應於5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
→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處分者,則應向該管普通法院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
4.刑事補償事件
→各該地方法院或軍事法院(參照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
5.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職務法庭(法官法第47條)
6.律師懲戒事件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參照律師法第41條及第43條)
7.選舉(罷免)訴訟
→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第1項、第2項)
→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8.憲法爭議事件
→憲法上爭議事件,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審判權(參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
9.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應交由憲法法庭審理(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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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857
(口訣:現行關公、免賠匯率)
憲法
刑法
法官、檢察官
公務員懲戒
選舉罷免
國家賠償
社會秩序維護法
律師懲戒
50
0
#3708066
回樓上
此題問的是何為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是由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意思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
但並不是在行政法院
而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來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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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798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事件 >>有「公職人員」四個字,這有特別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0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原則:如「公告選舉人名冊之訴」,走行政訴訟。
法律別有規定: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定,走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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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0937
提醒:109.7.17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
資料來源:懲戒法院新聞稿https://tpp.judicial.gov.tw/?newsType=1&Did=250040&Pdate=1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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