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之案件,除應補繳稅款外,其利息之加計與否及赦免之處罰為何?
(A)不加計利息,只免除行為罰及漏稅罰
(B)加計利息,行為罰、漏稅罰及刑事責任之刑責均免除
(C)加計利息,免行為罰、漏稅罰但不免除刑事罰
(D)不需加計利息,亦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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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21), C(69), D(62), E(0) #1983948
統計: A(36), B(721), C(69), D(62), E(0) #1983948
詳解 (共 4 筆)
#5731727
稽徵法48-1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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