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為國家賠償法所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A)協助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之替代役人員
(B)配合警察進行違規車輛拖吊之民間拖吊業者
(C)協助稽查人員實施環境採樣工作之民間環保顧問公司
(D)實施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私人汽車修護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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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696), C(216), D(6822), E(0) #1983947
統計: A(303), B(696), C(216), D(6822), E(0) #1983947
詳解 (共 5 筆)
#4291686
(A)協助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之替代役人員(義交)→行政助手
(B)配合警察進行違規車輛拖吊之民間拖吊業者→行政助手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工具理論)→公務員手的延伸,公務員(警察)須在旁邊(名義權未移轉、不涉及公權力移轉、獨立性低→適用國賠法2Ⅱ→告警察
(C)協助稽查人員實施環境採樣工作之民間環保顧問公司→專家參與
專家參與=獨立的行政助手(獨立性高,作出檢驗報告非行政處分→民事訴訟)
(D)實施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私人汽車修護廠→行政委託
行政委託(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有管轄權變動,有獨立性,適用行程適用國賠法4Ⅰ→告原委託機關
國賠法第4條(委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公務員)
①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被告)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參行程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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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828
行政程序法
第16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國家賠償法
第4條(視同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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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774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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