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既成道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因無從使用其土地而形成特別犧牲
(B)既成道路為具有私法上地役關係之私有土地
(C)主管機關對既成道路享有管理權
(D)主管機關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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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4586), C(890), D(329), E(0) #2065100

詳解 (共 6 筆)

#3577259

B)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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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551

釋字400號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0

公用地役關係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0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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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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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564
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00號解釋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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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 熱心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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