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在某處經營餐廳,主管機關對其核發營業許可時,為下列之附記:於營業時,應設置防止噪音之設備,
以避免對於鄰人之干擾。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附記,屬於附款中之負擔
(B)附記,屬於附款中之廢止權保留
(C)附記,屬於附款中之停止條件
(D)附記,屬於附款中之承諾
統計: A(7559), B(136), C(259), D(226), E(0) #2065106
詳解 (共 8 筆)
(一)附款之定義:係指行政機關以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方式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對於行政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加以限制或補充。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二)附款之種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附款之種類有:
1、期限:係指由於行政權的意思表示,行政處分特別規定從一定之時日開始(始期)、終止(終期)或僅於一定之期間內(期間),給予人民利益或課予負擔。
2、條件:係指行政處分規定給予人民利益或課予負擔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行政處分的效果尚在不定的狀態,必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始完全發生效果(停止條件),或當然失其效果(解除條件)。
3、負擔:係指於授益處分中附加相對人須盡一定之義務,命其為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為一種對相對人不利之內容;在本質上應可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亦具有較強之獨立性,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處分之附款可視為其獨立之意思,即當事人也能對機關之處分附款提撤銷之訴或課與義務之訴。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指行政處分在附有特定情形下,或在原處分機關所選定之任何時間,得予廢止之表示者,如授益處分中,行政機關得於行政處分所規定之特別情形下,將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予以廢止,使其效力終止。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係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即保留得於事後對行政處分為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三)附款之限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4條之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可知為附款時應注意「比例原則」與「禁止不當關聯原則」,後者係指行政行為所採取之手段與其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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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
負擔→額外的義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