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得以行政契約代替之?
(A)考試之評定
(B)兵役體位之判定
(C)公務員之任用
(D)營業執照之附負擔
統計: A(51), B(110), C(1377), D(4851), E(0) #2065109
詳解 (共 5 筆)
和解契約
1.意義
和解契約,顧名思義即是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所謂和解,即是雙方都各自退讓,進而尋求共識。通常是發生在已經行政機關職權調查後,雙方當事人仍對於事實或法律狀況不明,而若欲進一步調查清楚該不確定之狀況,往往有時曠日費時,必須耗費不成比例的行政資源,此時,若立法者有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則會傾向成立和解契約。
2.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雙務契約
1.意義
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即為雙務契約。有時人民給付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而有時則是行政機關指定的其他對象,在締結雙務契約時,必須注意的是雙方間之給付義務必須是有正當關聯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貫徹),以及若是代替羈束處分的雙務契約情形,必須限於該羈束處分係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得附附款之情形,始得以行政契約之方式替代之,此係為避免行政機關利用行政契約規避行政處分的法規限制。
2.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1)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A.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B.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3)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47.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人員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 行政契約
(C)私法契約
(D)事實行為.
個人: 尚未作答
為什麼 (D) 是正確答案? ?
選項 (D) 是「營業執照之附負擔」。
• 附負擔 (Requirement/Condition) ⚖️:是指行政機關在核發執照時,要求人民必須履行某種義務(例如:開餐廳必須設置油煙過濾設備)。
• 雙務契約 (Bilateral Contract) ?:政府與業者可以透過協商,將這種「負擔」寫入契約中。例如業者承諾維護周邊環境,以換取政府核發特定的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