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人員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 行政契約
(C)私法契約
(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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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0), B(494), C(11), D(92), E(1) #142544

詳解 (共 7 筆)

#749403
形成處分---形成法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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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602

行政程序法  民國102年05月22日

第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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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95
行政處分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行政機關之行為:也就是行政機關於公法上之意思表示。(公

法行為)
二、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行為。(公權力)
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單方性行為。(單方性、單方行為)
四、行政處分是對於特定的當事人及具體之事件所作的決定或是一

種公法上權力之措施。(個別 性、具體事件所為的行為
五、行政處分會對外就該特定的當事人(或可得特定)及具體之事

件,產生法律上之效果。(法效性)
另外,行政處分之對象(當事人)雖然不是「特定的某人」,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則稱為「一般處分」(訴願法第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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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96

事實行為:

在行政爭訟實務的操作上,告知或通知行為,如僅屬事實行為者,並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成為行政爭訟之標的。如宣導,宣導乃透過輔導、建議等方式,促使某些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的產生,而非為具直接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因此「宣導」屬於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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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99

行政程序法  民國102年05月22日

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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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449
原本題目:47.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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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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