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其任命係屬:
(A)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
(B)須經
同意之行政處分
(C)多階段行政處分
(D)行政契約﹝96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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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492), C(186), D(261), E(1) #142546
統計: A(85), B(3492), C(186), D(261), E(1) #142546
詳解 (共 4 筆)
#128039
引述樓上:"前者,人民之同意,係生效或合法要件,而在行政契約,人民的表示係契約成立要件,欠缺人民表示,則無契約可言。"
此話我並不認同
須同意之行政處分,繫於相對人或關係人之同意。同意之性質即為意思表示,所以並非與行政契約判別之標準
區別
1.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係雙方法律行為,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雙方(通常一方為行政機關,一方為人民)意思表示具有相同價值,而有別於一方命令他方服從之關係。
例如:國立醫學院學生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負有畢業後接受分發至公力衛生署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
2.須相對人同意行政處分:
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相對人關係之同意。其同意之性質為意思表示之ㄧ種,除明示同意外,也可由相對人之行為推定其為同意,此與行政契約有別。
例如:任命公務人員(任官行為)以及核准歸化或喪失國籍等類型之法律關係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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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28
多階段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之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共同參與而言。
此題任命公務人員並不需要透過二個以上之機關參予作成,僅由人事主管機關作成即可,故不能選擇多階段行政處分。
另外有人會問,須經同意是否為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機關跟人民)
當事人行政處分可分為「須經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與「須經相對人申請之行政處分」二種,
前者,人民之同意,係生效或合法要件,而在行政契約,人民的表示係契約成立要件,欠缺人民表示,則無契約可言。
因此,公務人員任用法命公務人員,係屬須經同意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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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93
為什麼這題不是「多階段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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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320
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 = 協力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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