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人民依法申請案,行政機關應訂定處理 期間, 行政機關如未訂有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A)十天
(B)二十天
(C) 一個月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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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66), C(418), D(3204), E(0) #142501

詳解 (共 5 筆)

#493237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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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35

可以延伸至另一項  

對於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超過申請日起兩個月,可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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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817
原本題目:4.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
(共 1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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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026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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