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 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如法規無特別規定者,申請人得於其原因 消滅後,至遲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A)十日內
(B)十五日內
(C)二十日內
(D) 三十日內﹝95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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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7), B(30), C(19), D(68), E(0) #142509

詳解 (共 1 筆)

#1227093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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