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如法規無特別規定者,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至遲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A)十日內
(B)十五日內
(C)二十日內
(D)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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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3), B(234), C(193), D(731), E(0) #142194

詳解 (共 10 筆)

#1321312
行程和訴願是10日;行訴是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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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59
 行政程序法 § 50Ⅰ前段 : 因天災...
(共 1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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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01
因天災,遲誤,於原因消滅後??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行程法>>10日內  遲誤申請
訴訟法>>1月內    遲誤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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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70


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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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43
訴訟法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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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416

林翔 國三下 (2018/12/26)  

行政程序法

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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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042
補充法條: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
(共 4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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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317
遲誤不變期間,應該是指連假日都一起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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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62

請問2F
訴訟法1個月內--->第幾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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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69
Thanks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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