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共用物之創設,係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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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 B(82), C(5735), D(38), E(0) #142195

詳解 (共 7 筆)

#211995
補一下法條
行政程序法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紛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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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03
公用物之創設
EX:設定你家為一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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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794
公共用物之創設  變更  廢止
皆為行政處分
一般具體公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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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28

101地方特考三等

下列何者不屬一般處分? :

(A)新闢道路的通車公告

(B)交通號誌

(C)指定民宅為私有古蹟

(D)警察命令群眾解散

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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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06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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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61
公共用物之創設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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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03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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