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幾人為全體為行政
程序行為?
(A)二至七
(B)二至五
(C)三至五
(D)一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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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65), C(1084), D(3637), E(4) #142197
統計: A(57), B(465), C(1084), D(3637), E(4) #142197
詳解 (共 6 筆)
#842260
行政程序法五個字所以1~5人
訴願法三個字所以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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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54
行程法第27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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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84
程序法:1.多數共同利益,得選定1~5人為程序行為
2.代理人1~3人
訴願法:1.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1~3人為代表人
2.代理人1~3人
訴訟法:1.多數共同利益,得由其中1~5人為全體起訴
2.代理人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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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896
代理人= 3個字 所以都是1~3人
行政程序法5個字 所以=1~5人
訴願法3個字 所以=1~3人
行政訴訟法5個字 所以=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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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131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都是1~5人,訴願法是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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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55
好像有甚麼是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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