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創設公共用物,係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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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5), C(1292), D(14), E(0) #210864

詳解 (共 3 筆)

#1166457
行政程序法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紛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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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834
考古題
7 公共用物之創設,係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2006 - 95 年 普通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3319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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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357

公物的成立

1.事實狀態:既成道路、河川地、海埔新生地。

2.法律行為:啟用典禮、張貼公告、發布使用或管理規章等,前述方式未必符合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但為使人民對公物之利用有請求救濟之機會,晚近學說上多主張提供公用之意思表示為行政處分(物的一般處分)的一種。

故本題:行政機關創設公共用物,屬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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