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抗告,由何者裁定之?
(A)最高行政法院
(B)最高法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訴願決定機關
(E)直接上級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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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21), C(245), D(15), E(370) #210871
統計: A(457), B(21), C(245), D(15), E(370) #210871
詳解 (共 10 筆)
#402789
行政訴訟法有新修正
第 267 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第 267 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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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12
第 267 條 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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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27
補充:民訴486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故在行政訴訟中(二級二審制:高等&最高),抗告係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 一起記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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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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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112
是直接上級法院是直接上級法院
是直接上級法院是直接上級法院
是直接上級法院是直接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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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867
(A)選項應改為"直接上級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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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13
| 第 106 條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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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406
既然法規有修正,那答案應該就不只是最高行政法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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