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抗告,由何者裁定之?
(A)最高行政法院
(B)最高法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訴願決定機關
(E)直接上級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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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21), C(245), D(15), E(370) #210871

詳解 (共 10 筆)

#402789
行政訴訟法有新修正
第 267 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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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12
第  267    條 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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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27
補充:民訴486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故在行政訴訟中(二級二審制:高等&最高),抗告係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 一起記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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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503
名  稱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67 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名  稱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 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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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112





是直接上級法院是直接上級法院
是直接上級法院是直接上級法院
是直接上級法院是直接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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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688
原本題目: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抗告,由何者裁...
(共 1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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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867
(A)選項應改為"直接上級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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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68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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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13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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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406
既然法規有修正,那答案應該就不只是最高行政法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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