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個行政訴訟類型應受二個月起訴期間之限制?
(A)違法確認之訴
(B)撤銷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法律關係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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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73), C(47), D(35), E(0) #210870

詳解 (共 3 筆)

#244832

整理:撤銷訴訟(第四條)、課予義務訴訟(第五條)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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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14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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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404
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提起撤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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