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財政部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轉請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知納稅義務人欠稅不得出境,並將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此副本依實務上之見解,係:
(A)觀念通知
(B)行政命令
(C)行政處分
(D) 行政指導﹝96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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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2), B(120), C(2786), D(29), E(0) #142554

詳解 (共 10 筆)

#215746
會議次別:行政法院 83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民國 83 年 3 月 0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36 卷 9 期 125-126 頁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第 2 條
決    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
                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
                政救濟。本院七十二年十一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變更。
          
          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81.11.23)
               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第 2 條(7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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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627

關鍵字判斷=>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首次合法送達=>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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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77
程怡老師說過 選擇題考生只要記得答案就好 考上最重要 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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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50


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ㅤㅤ
管見:
實際上副知原告時,法效性仍是要等境管局作出va才會發生,上述決議如削足適履,有違行政處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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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34

多階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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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783
關鍵字 【副本】 
特例的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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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994
另一方面,基於多階段行政處分及顯名主義之原理,准許人民向最後名義機關之上級訴願而簡化救濟問題,減少人民不知向何機關、如何救濟之困惑,亦未嘗不可。
ps. 實務上目前限制出境是以財政部為原處分機關,訴願找行政院。境管局僅是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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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04
簡單想,就是副本送達義務人之後,義務人也要跟著該實施辦法走,所以也具有了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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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58
重點是 副本那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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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691
請問,這題如果未來再考,副本還是行政處分嗎? 
也就是到現在還是一直維持 83 年 3 月的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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