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 號解釋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 師升等評審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規則
(B)行政處分
(C)職務命 令
(D)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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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064), C(50), D(42), E(0) #14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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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132
原本題目:58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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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55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 號(節錄):
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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