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事由?
(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D)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D)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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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0), B(171), C(193), D(418), E(0) #142562
統計: A(3010), B(171), C(193), D(418), E(0) #142562
詳解 (共 7 筆)
#113686
123 法保負變大
| 第 119 條 |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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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3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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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180
行政程序法§123〔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 #原處分機關 依 #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 #法規准許廢止
二 原處分機關 # 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
三 #附負擔行政處分,#受益人 未履行該負擔
四 行政處分 #依據法規 或#事實 事後發生變更,導致不廢止該處分對 #公益 將有危害
五 #其他 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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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28
口訣是什麼呢?可以分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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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885
就在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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