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所為裁量權之行使,僅涉及是否適當之問題,不涉及違法問題
(B)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若出於與法規授權目的無關之動機,應屬裁量濫用
(C)裁量權為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之權限,行政機關得於通案或個案中決定不行使
(D)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一律不得為之
統計: A(413), B(4532), C(1051), D(339), E(0) #2065091
詳解 (共 9 筆)
裁量瑕疵:大致可分為下列四種:
1、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超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而法律授權行政。如機關對人民最高可科處1千元罰鍰,惟實際上卻科處人民5千元。
2、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營業稅法51條規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處1至10倍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入預算計畫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10倍之罰鍰。
3、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如無照駕駛得科5千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5千元罰鍰。
4、違背基本權利及行政一般原則:如建築主管機關對於無關公共安全與他人權益之舊有違章建築,係採分期分區分階段進行拆除,在無其他特別正當理由情況下,惟獨對於某甲之建築,不按上述既定拆除方針處理,而單獨優先予以拆除,即可能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而有裁量瑕疵(參見47年判字第26號判例)。
(C)裁量權為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之權限,行政機關得於通案或個案中決定不行使
就是錯在最佳解說的第三點,裁量怠惰。因故意或過失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C在行程法10、93條
93: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付款。無裁量權者(就是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又行政裁量係指公務員執行行政事務,基於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中,本於專業知識、公益考量,自行選擇一適當處分為之。
行政裁量雖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裁量並非完全放任,裁量之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而依行政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之範圍內選擇適當處分為之,不宜有逾越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若公務員 行使裁量權,明知逾越法令授權之範圍而仍越權裁量或濫用裁量權時,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至於雖在法令授權範圍內之裁量,但其裁量不當或不符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時,仍須依其情節,論究行政責任。
裁量處分:行政機關在有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法律效果在立法者所規定之範圍內,有選擇之空間。
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在無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法律效果依立法者所規定,無選擇之空間。
故裁量權是指已經決定要做處分了,而(裁量)的部分在於要採何種法律效果。
回覆5F:
即便無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無裁量逾越),
也有可能會:
1.裁量濫用(不符授權目的、不當聯結、違背一般法律原則)
2.裁量怠惰(故意不行使裁量權,例如:一律處最高或最低)
D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裁量係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得自由判斷
但若有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裁量縮減至零選擇錯誤)則影響裁量處分合法性,行政法院扔得予以審查
不知道c錯在哪,懇請高手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