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4 關於公務人員行為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加入政治團體
(B)不得與其服務機關為交易行為
(C)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是否涉及職務,一律不得贈受財物
(D)依法令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不得繼續兼職
統計: A(4707), B(369), C(1891), D(1236), E(0) #2065098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
(A)不得加入政治團體
(B)不得與其服務機關為交易行為
利益衝突迴避法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
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
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C)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是否涉及職務,一律不得贈受財物
服務法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D)依法令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不得繼續兼職 .
服務法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C)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是否涉及職務,一律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6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有關C選項,推估八成這題是直接拿考古題改的。該選項是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但原考古題出題時還沒有廉政倫理規範,在後來廉政倫理規範出來後第四點就已經定立可以接受長官饋贈的例外規定。
108年的法條考題還能出現這種明顯爭議選項......
補充
法官不得加入政黨
法官法
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
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
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意思 =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但不能擔任黨職.
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怎麼沒人申請C選項
(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C) 公服法 16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D) 公服法 14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