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和解契約?
(A)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經營公立美術館而簽訂之契約
(B)需用土地機關於申請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之價購協議
(C)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而達成之協議
(D)行政機關與民間廠商就採購電腦所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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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610), C(5607), D(76), E(0) #2065107

詳解 (共 3 筆)

#3807680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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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904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C)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而達成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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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119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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