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和解契約?
(A)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經營公立美術館而簽訂之契約
(B)需用土地機關於申請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之價購協議
(C)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而達成之協議
(D)行政機關與民間廠商就採購電腦所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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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5), C(158), D(6), E(0) #3122080
統計: A(5), B(25), C(158), D(6), E(0) #3122080
詳解 (共 5 筆)
#6511496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應符合公益及相關法律規定。」,而和解契約是行政契約的一種形式,當行政機關與人民就爭議事件達成協議,以解決紛爭,就屬於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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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經營公立美術館而簽訂之契約:這是行政機關與民間業者之間的委任契約,屬於行政契約的一種,但不是和解契約。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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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需用土地機關於申請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之價購協議:這是土地徵收前的協議,目的是為了避免徵收程序,達成雙方合意的價購,也屬於行政契約,但更接近於買賣契約。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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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而達成之協議:當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原因事實無法確認時,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確定納稅義務,這就是一個典型的和解契約的例子。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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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與民間廠商就採購電腦所簽訂之契約:這是行政機關與廠商之間的採購契約,屬於行政契約,但不是和解契約。ㅤㅤ
總結:
和解契約是行政契約的一種,旨在解決爭議事件。 選項(C)符合和解契約的定義,而其他選項則屬於其他類型的行政契約或單純的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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