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其申請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提起訴願
(B)不得聲明不服
(C)提起行政訴訟
(D)得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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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22), C(7), D(43), E(0) #3122083
統計: A(17), B(122), C(7), D(43), E(0) #312208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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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
1.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3.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4.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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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4條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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