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B)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C)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D)涉及國防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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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0), C(21), D(141), E(0) #3122089

詳解 (共 3 筆)

#629642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B) 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C)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D) 涉及國防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項,行政機關在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原則上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第103條也規定了8種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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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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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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