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B)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C)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D)涉及國防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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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61), C(406), D(4033), E(0) #2436702
統計: A(244), B(261), C(406), D(4033), E(0) #2436702
詳解 (共 4 筆)
#4249372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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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742
眼睛就是能自動忽略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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